美國貿易代表署(USTR)於 2026 年 7 月 23 日宣布,針對未建立或未有效執行強迫勞動產品進口禁令的 60 個經濟體,依《1974 年貿易法》第 301 條採取最終行動,並自美東時間 7 月 24 日起課徵 10% 或 12.5% 關稅。
這是美國首度以貿易夥伴未有效管制強迫勞動商品為由,對多個經濟體同步實施第 301 條關稅。受調查對象涵蓋美國前 60 大貿易夥伴,合計占美國進口額的 99.4%。不過這項數字指的是受調查經濟體的進口涵蓋率,並不代表美國 99.4% 的進口商品都會被課徵新關稅,因為半導體、部分關鍵原料及已適用第 232 條關稅的商品仍有豁免或排除。從美國整體進口規模來看,最終商品進口額近年仍處於歷史高檔,意味此次措施即使設有多項產品豁免,仍可能影響相當廣泛的跨國供應鏈與進口商成本。
此次措施也接替了 7 月 24 日屆期的第 122 條暫時性關稅。相較第 122 條具有 150 天期限,第 301 條沒有相同的固定到期日,顯示美國正將強迫勞動、人權與供應鏈治理納入較長期的貿易執法架構。
60 個經濟體分為四級,是否疊加 MFN 決定實際稅負
USTR 依各經濟體是否建立、執行或承諾採行強迫勞動產品進口禁令,設計不同的關稅待遇。除了名目稅率分為 10% 與 12.5%,更重要的差異在於是否疊加原有最惠國關稅(Most-Favored-Nation Tariff,MFN)。
| 關稅待遇 |
代表經濟體 |
計算方式 |
| 10% 不疊加 MFN |
台灣、歐盟 |
MFN 與 301 關稅合計最高為 10% |
| 10% 疊加 MFN |
加拿大、墨西哥、英國、印度、印尼等 |
原有 MFN 稅率再加徵 10% |
| 12.5% 不疊加 MFN |
日本、韓國、瑞士 |
MFN 與 301 關稅合計最高為 12.5% |
| 12.5% 疊加 MFN |
中國、香港、新加坡、泰國、越南、澳洲、巴西等 |
原有 MFN 稅率再加徵 12.5% |
以台灣為例,若某項產品原有 MFN 稅率為 4%,新增的第 301 條關稅為 6%,最終合計為 10%。若原有 MFN 稅率已達 10% 或更高,則不再加徵第 301 條關稅。相較之下,適用「10% 疊加 MFN」的經濟體,若產品原有 MFN 稅率為 4%,最終稅率將升至 14%。中國與越南等適用 12.5% 疊加 MFN 的經濟體,還可能同時面臨其他既有關稅,因此實際輸美成本明顯高於表面上的 2.5 個百分點差距。
執法由特定商品延伸至整體制度,供應鏈合規成為市場門檻
美國早已建立禁止強迫勞動商品進口的執法制度,《1930 年關稅法》第 307 條授權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,在掌握合理資訊、認為商品可能涉及強迫勞動時發布暫扣令,阻止特定公司、產品或供應來源的貨物進入美國。2021 年通過的《維吾爾強迫勞動預防法》(Uyghur Forced Labor Prevention Act,UFLPA),則對全部或部分在中國新疆生產,或與指定實體有關的商品建立「可反駁推定」,原則上先推定相關商品涉及強迫勞動,再由進口商提出足以排除疑慮的證據。
此次第 301 條措施進一步將審查對象由個別商品與供應商,擴大至整個經濟體的進口管理制度。美方將評估各經濟體是否建立強迫勞動商品進口禁令,以及相關法規能否被有效執行。制度若未達美方要求,來自該經濟體的大量商品便可能面臨額外關稅。第 301 條過去主要用於處理智慧財產權、產業補貼、市場准入及其他不公平貿易行為,如今延伸至勞工權益與供應鏈治理,顯示美國正透過關稅待遇促使貿易夥伴調整國內法規與執行方式。
這項轉變也提高企業的供應鏈管理責任,出口商未來除了掌握直接供應商,還須追蹤原料來源、次級供應商、代工廠勞動條件、採購紀錄及產品流向,確保相關資料能在海關查驗或客戶審查時完整提出。即使單一商品未被認定涉及強迫勞動,所在經濟體若缺乏有效的進口管制制度,仍可能承受較高的輸美關稅。供應鏈追溯能力因此逐步由企業內部管理工具,轉化為進入美國市場的合規條件。
台灣政府已表示,將以《貿易法》作為管制強迫勞動貨品進口的法源,並由經濟部與勞動部共同建立審查與阻擋機制。台灣能否持續取得較優惠的輸美待遇,將取決於相關承諾能否落實為可執行的法規、查核程序與供應鏈追溯制度。
豁免機制降低美國供應風險,台灣傳統產業取得相對優勢
雖然新制涵蓋美國 60 個主要貿易夥伴,USTR 仍排除多類可能造成重複課稅或衝擊美國供應安全的產品。主要豁免項目包括資訊性材料、捐贈物資、旅客隨身行李,以及已適用第 232 條關稅的商品與零組件。美國無法充分生產、可能造成國內供應短缺或經濟中斷,以及加徵關稅無助於改善強迫勞動問題的產品,也可能納入豁免範圍。
這種安排讓美國在提高貿易夥伴合規壓力的同時,降低國內缺料、物價上升與生產中斷風險。部分經濟體另取得專屬產品豁免,也顯示美方將稅率與豁免條件作為政策誘因,鼓勵貿易夥伴建立並執行強迫勞動商品進口禁令。
台灣與歐盟是此次僅有的兩個適用「10% 不疊加 MFN」待遇的經濟體。依美方規定,台灣產品原有最惠國關稅低於 10% 時,第 301 條關稅僅補足至兩者合計 10%;若原有最惠國關稅已達 10% 或以上,第 301 條關稅則為零。這項安排使台灣的實際稅負低於適用 12.5% 不疊加 MFN 的日本、韓國與瑞士,也優於須在原有 MFN 稅率上疊加 10% 或 12.5% 關稅的多數經濟體。
豁免項目方面,依行政院臺美經貿工作小組公布的農工產品合計口徑,美方對台灣提供 2,231 項產品豁免,包括農產品 322 項與工業產品 1,909 項,其中 118 項為台灣專屬豁免。若依經濟部公布的工業產品口徑進一步拆分,1,909 項工業產品中有 1,817 項屬於全球共同豁免,另有 92 項為台灣專屬豁免。兩項統計的差異主要來自是否納入農產品,並非資料互相衝突。
半導體與主要資通訊產品目前暫不受此次強迫勞動第 301 條關稅影響;鋼、鋁、銅、木材、汽車零組件及部分藥品等已適用第 232 條措施的商品,也排除在此次課稅範圍之外。在非豁免產品中,台灣工具機與機械適用 10% 上限,低於日本與韓國的 12.5%,形成 2.5 個百分點的關稅差距。手工具、水五金、自行車、塑膠、紡織及醫療器材等產業,相較需疊加既有關稅的中國與越南,也可能取得較有利的價格條件。
較低關稅能改善台灣產品的相對報價條件,但實際訂單仍取決於產品規格、交期、匯率、產能及客戶認證。相關優勢較可能先反映在價格競爭激烈、供應商替代彈性較高的傳統製造領域。
產能過剩調查仍在進行,台灣整體輸美稅率尚未完全定案
強迫勞動調查完成後,美國另一項針對「結構性產能過剩與生產過剩」的第 301 條調查仍在進行。該案涵蓋中國、歐盟、台灣、日本、韓國、越南、印度及墨西哥等 16 個經濟體,調查產業包括半導體、鋼鐵、鋁、電動車電池及太陽能模組等 20 大產業。
半導體與主要資通訊產品目前雖獲得強迫勞動關稅豁免,後續仍可能受到產能過剩調查結果影響。因此,台灣目前取得的 10% 不疊加 MFN 待遇,只適用於此次強迫勞動調查下的關稅安排,尚不能視為所有輸美產品的最終稅率。
美國此次行動顯示,貿易執法工具正由商品查驗與企業制裁,進一步延伸至對各國法規制度與供應鏈治理能力的評估。對出口導向經濟體而言,企業未來除了維持價格、技術與交期競爭力,也須建立可驗證的勞工、人權與來源追溯制度。關稅會直接改變商品成本,供應鏈透明度則將決定企業能否長期維持美國市場准入。